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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认识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认识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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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畜牧兽医方面年度个人总结范文

根据国家对大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相关要求,结合畜牧兽医类相关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及专业教学特点,构建了全程分段式本科生导师制教学模式。本文是畜牧兽医方面的年度 个人 总结 范文 ,仅供参考。

畜牧兽医方面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篇一

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认真做好畜牧兽医业务工作,同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理论成果,认真学习党的精神。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照县畜牧局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政府及北湾畜牧工作站的直接领导以及同事与村防疫员鼎力支持下,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作纪律方面

自觉遵守站里的各项 规章制度 和安排,胜任了站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业务上能够帮助别人和互相帮助、互 相学 习,积极参加站里的学习、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通过向天字村养殖专业户、农民进行宣传,分别采取印发通知,派发宣传资料,着重宣传动物防疫的重要性,开展免疫接种的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公众防疫意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开展此项工作形成良好的共识。

三、严格操作规范,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为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认真贯彻上级“防五”工作要求。二月底参加北湾镇春防会议,天字村春防工作从3月初开始到5月上旬结束,八月底参加全镇秋防会议,秋防工作从9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坚决做到“三不打”(瘦弱带病畜、出栏畜、仔畜);严格遵守免疫操作规程,注射部位、针头的严格消毒,做到一畜一针;在防疫过程中,做到了:一掌握好疫苗用量;二做好疫苗的保存;三做好过敏反应畜的应急处理工作等,一丝不苟地做好免疫档案。做到全力以赴,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圆满地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实现生猪存栏量5400头、鸡存栏量230000羽、牛存栏量19头、羊存栏量1700只的基本全面免疫,达到生猪免疫率达到94%,羊的免疫率达96%,牛的免疫达100%,鸡的免疫率达98%。

四、做好站内常务工作。

作为一名站内工作人员,我主动做好站内文件的整理和打印,搞好档案管理。为了方便大家的查找和翻阅,每一份上级文件我都按下发的时间先后顺序放置;为了节约文件存储空间和提高查阅效率,每隔半月我就会把大家早已认真阅读好了的文件梳理一次,根据文件类别单独放置。

五、存在不足之处

本人在工作期间,通过努力学习和扎实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我会根据自己的不足将继续保持努力在工作中学习,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做出贡献,努力加以改进!

畜牧兽医方面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篇二

2013年,本人立足本职,切实做好了职责范围内的畜牧兽医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充分肯定。现将任职以来的工作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实际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项政治时事学习,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畜牧技术推广工作方面

随着畜牧兽医事业的迅速发展,技术日新月异,新的动物品种和养殖技术不断涌现。如果只依靠过去的那点知识就会被淘汰,在工作中就会非常的被动。如果群众和养殖户们不能跟上发展的步伐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因此掌握新最新的技术对他们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所以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在不断吸收应用国内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方法 ;了解和掌握畜牧兽医科技的新动向;并及时向广大群和养殖户们宣传,向他们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与有关科技人员和养殖户共同探讨最佳生产方式,促进科学 饲养 。这样不但让养殖户得到了实惠,同时开展畜禽养殖环保达标治理;也让自己在业务方面有进步和提高;同时还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为顺利地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 基础。我们站上共同承担了三元母猪繁育技术、生猪高热病防治技术等多项推广工作,我也参与其中,推广工作取了很好的效果,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个人学习和提高方面

畜牧兽医工作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要做好该项工作必须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 经验 。多年来我一直利用空余时间加强学习,不但要认真学习有关专业知识,经常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而且把所学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实践应用,总结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使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还不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它们的新变化,这样才能正确指引我的工作,避免在工作中出现一些低级错误。一有时间我就加强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我坚持订阅了《四川畜牧兽医》、《中国兽医学杂志》等学术期刊;通过不断学习,思想理论素养得到进一步提高,并能及时掌握畜牧兽医科技的新进展,新动向。在工作中我还与同事们积极探索新理论,研究新方法,使我们的工作业务水平都有了很大进步。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流探讨学习,让大家共同进步,大大提高了我们的的业务水平。

总之,在这几年来我一直在基层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加上长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我已具备了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了各项操作技能,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技术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以及应变能力等各方面都已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刻苦学习,力争把专业技术水平提得更高;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尽心尽责地开展群众工作,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也出自己的一点微薄贡献。

畜牧兽医方面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篇三

本人自一九八三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基层乡站从事畜牧兽医服务工作长达三十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恪尽职守,敬业爱岗,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划定的防疫责任区,做到了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积极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项政治时事学习,不断加强自身职业修养,认真学习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各项业务知识,力求做到干一行、专一行、精一行。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畜牧兽医法规,通过不断学习,思想理论素养得到进一步完善,及时掌握畜牧兽医科技的新进展,新动向,积极探索新理论,研究新方法,使本人业务工作有了很大进展,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大大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还立足本职,切实做好了职责范围内的畜牧兽医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充分肯定。现将任职以来的工作 情况总结如下:

一、动物防疫工作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积极配合站上其他同志,每年春秋两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牲畜儿疫苗和耳标的配打

任务及常规疫苗的注射。防疫工作是乡站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根据工作需要,每个基层畜牧兽医工作者都有各自的防疫责任区,由于我工作认真负责, 措施 得力,做到了“村不漏户,户不漏畜,应免尽免”的工作目标,保证了当地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个人的防疫责任区未发生大的疫病流行。每年在进行春秋两期防疫的同时,加强寄生虫病的防治,主动去农户家中送医送药上门服务,讲解动物寄生虫病的防治方法,保障了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检疫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动物检疫法》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在对猪的检疫执行中,从宰前检疫到宰后检疫的每一个步骤都非常细致,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几年来,对检疫检出有问题的牲畜的屠主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且按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减少和避免了问题牲畜的上市销售,保证了群众吃上放心肉,从而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三、门诊治疗及技术宣传推广工作

近年来,随着机械化程度的加快,农区役畜饲养量较上世纪有所减少,但山区农业还是离不开役畜。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我精心诊治每一头(匹、只)患畜,对不懂的病患虚心请教同行,尽量减轻群众负担,更加注重社会效益,每当遇到来站诊疗患畜或买药的群众时,向他们认真讲解科学养畜的常识,对养畜大户鼓励他们建设合理的棚舍,暖棚养畜是他们不可或

缺的设施,是冬季御寒的重要保障,春秋两季防疫时,田间地头,村口院落是我们畜牧兽医工作者向群众讲解科学养畜的好课堂。随着畜牧兽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不断吸收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了解和掌握畜牧兽医科技的新动向,及时向广大群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并与养殖户共同探讨最佳生产方式,促进科学饲养。同时开展畜禽养殖环保达标治理,使自己在业务方面有长足的进步,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草原保护及牧草 种植 工作

草原生态荒漠化治理工作刻不容缓,人工种植牧草是我们每年必做的工作,每年,我们积极配合草原站及其他同志耐心向群众讲解紫花苜蓿的种植技术及虫害的防治知识,不仅要保证任务面积的落实,还要保证出苗和长势良好,顺利完成了紫花苜蓿的种植任务。

五、学习和提高

畜牧兽医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该项工作必须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年工作中我一直抓紧空余时间进行学习,通读和熟悉有关专业知识,并利用所学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经常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都通过考试。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县畜牧局、县农牧局评为优秀等次。多年来我一直在基层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加上长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我已具备了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了各项操作技能,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技术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以及应变能力等各方面都已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刻苦学习,力争把专业技术水平提得更高,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更好地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畜牧兽医方面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篇四

__ 年年全区的兽医工作,在区委、区公所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市畜牧局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十一五"规划,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提升畜牧产业化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强化动物疫病防疫工作为重点,推进规模经营、产业化调整,提高养殖效益为指导思想,稳步发展肉牛养殖生产,重点发展牛干巴加工业,努力打造穆斯林特色肉牛产业,使畜牧业成为我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产业。一年来,通过全区各部门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区畜牧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较好地完成了市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现将我区__ 年年畜牧兽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__ 年年的主要工作

(一)圆满完成全年畜牧生产的各项指标。

今年,全区生猪存栏1200头,出栏生猪1360头;牛存栏2100头,出栏牛9600头;家禽存笼11.5万羽,出笼51万羽。全年累计完成肉类总产1870吨,禽蛋总产量192吨,畜牧业产值4500多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61 %。

(二)狠抓动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1、狠抓强制免疫工作。年初,区公所与四个小乡签定畜牧业生产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 责任书 ,集中开展春秋两季的动物免疫工作。严格按照"一畜一标一证一针一帐"五个一的要求,坚持做到"四不漏"(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全年共免疫注射口蹄疫苗0.68万头,禽流感疫苗52.95万羽份,注射猪瘟苗 0.21万头份,防疫密度均达98%以上。对规模养殖和农村散养畜禽建立了防疫档案,对免疫情况实行跟踪制度。全区疫情稳定,没有发生大的疫情。

2、狠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我区对规模养殖大户和散养畜禽进行了调查摸底,建立了联系制度和防疫档案。对规模养殖大户的免疫情况实行跟踪服务,督促大户及时采取免疫和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今年入夏以来,随着全国很多地方相继发生禽流感疫情和人感染病例及生猪高热病的报道,使得整个防控形势变得十分严峻和复杂。我区采取一系列行 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区委、区公所高度重视,连续多次召开会议,部署防控工作。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防控应急预备队,出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急及时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农村散养畜禽和规模户的畜禽实行100%的免疫,做到真苗、真打、真见效。广泛宣传防控知识,采取告知养殖户、挂图、 标语 、乡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加强同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疫病防治的监管工作;防止疫情向人传播。向社会公布防疫监督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处置病死畜禽情况,针对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病死畜禽 报告 ,严肃对待,及时派出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及时做无害化处理,尽量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把问题解决。到目前,没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3、加强防疫知识培训,提高综合防治水平。

加强规模养殖专业户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举办规模养禽大户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知识培训班,规模肉牛养殖大户防疫技术培训班,传授防疫、消毒、饲养等科学技术,提高大户综合防疫水平,并以此带动全乡的防疫工作的开展。

(三)突出抓好肉牛养殖,保证牛肉供给。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产业政策方针的指导下,区委、区公所高度重视肉牛业的发展,积极加强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本民族的特点,把发展肉牛养殖及其产品加工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专门建立了冻精改良站、农田种草养牛示范基地,设立良种小牛补助(200元/头)、肉牛规模养殖补助(养殖规模上100头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建饲料青贮池,加强疫病防治等。每年投入防疫经费和扶持款等20多万元。__ 年年,全区共有养殖规模上100头的养殖户3户,期末牛存栏2100头,出栏9600头,肉产量1600吨,产值__ 多万元。现有肉牛屠宰户18家,年屠宰量达2万头,鲜肉批发销售到个旧及邻近县、市大中型市场。目前,饲养的品种是西门塔尔、利木赞、夏洛来、鲁西黄牛等优质肉牛品种,养殖方式主要是异地育肥和集中短期育肥,生产周转快,出栏率高,利润可观。通过积极引导养殖户和加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调整优化肉牛养殖业和加工业结构,以户养为基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品种改良步伐,积极探索良种繁育、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一条龙的经营管理模式和产业化机制,使我区优质肉牛的生产及其产品加工成为畜牧产业中最有活力的产业。

(四)牛干巴加工独具特色。

牛肉产品加工是延长产业链、转化增值的重点。随着沙甸肉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牛肉产量的增加,牛肉产品深加工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带动农民增收的依靠,是肉牛业发展的动力。沙甸的牛肉产品加工历史悠久,干巴是回回民族生活的必须品,其加工更是具有民族特色。从1989年开始发展至今,沙甸已有好牛(即雷云)、干巴老二、莲花缘等三十多家牛肉加工厂,他们都建有加工车间、冷库、产品陈列室等,形成了一定规模化生产的流水线,具备了一定的加工能力。并且沙甸的牛肉产品加工已有近百年历史,具有浓郁的穆斯林风味和地区性(产品由大清真寺监制),已形成了固有的传统和特点。经过多年的探索和不断创新,产品已发展到牛肉干巴、油淋干巴、牛须丝、干巴丝、麻辣牛肉干、牛肉酱等十多个品种,主要销往省内各地和广州、深圳、北京、上海、香港等地,部份产品还走 出国 门,远销泰国、巴基斯坦及沙特阿拉伯等国家。产品深受顾客的欢迎,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五)做好能繁母猪养殖补贴兑现工作。

今年猪肉价格上涨,党中央、国务院对能繁母猪养殖实行补贴政策,每头母猪补贴50元人民币,我区精心组织人员对全区的母猪养殖户进行调查、登记上报,对我区69户农户养殖的135头母猪进行了养殖补贴发放。共发放养殖补贴6750元。

二、今年的工作经验总结

(一)领导重视,是畜牧业发展原动力。

区委、区公所及市畜牧局的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亲临视察指导畜牧兽医方面的工作,尤其对牛干巴加工厂的宣传、引导,肉牛养殖大户的兑现补助奖励,饲养管理和防疫灭病等各项工作都做出了重要的指示和落实。

(二)、增加科技含量,向科学要效益。

1、肉牛育肥配套技术,主要采用"良种牛,拴系喂,补精料,青贮草,驱虫防疫"五项配套技术,搞高生产水平。

2、推广五化管理技术,即:"品种良种化,管理规范化,营养科学化,环境卫生化,防疫程序化"。

3、技术培训。畜牧科人员深入养殖户,走进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在全区举办畜牧养殖培训班2期,参加人数达100多人次。提高全体养殖户的整体素质。

4、肉牛冻精改良技术,在我区进行了推广并产生了可喜的经济效益。

(三)疫病防治是畜牧业发展的保障

今年的畜禽疫病防治,畜牧科技人员走村入户,亲自操作,对全区的牛、生猪注射口蹄疫2次,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疫苗春秋各1次,禽流感疫苗春秋各1次,并及时地进行补针。防疫密度达到99%。杜绝了畜禽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三、存在问题

(一)畜牧业生产规模较小,生产水平低,对市场和价格信息变化反应滞后,承担市场风险能力较弱。

(二)动物疫情形势复杂,防疫压力大。

(三)养殖管理滞后,标准化生产制度不够健全。

(四)规模化养殖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趋严重。

(五)兽医站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

四、2015年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力争不出现重大疫情。

(二)积极加强政策引导,使肉牛养殖和牛干巴加工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四)加强畜牧业新技术的推广。

(五)进一步加强畜产品和投入品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和加工环节使用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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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

主体、内容以及客体。畜牧兽医法规是由国家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致力来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确保我国畜牧兽医工作有序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综合。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以及内容。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意义

畜牧兽医法规心得体会《畜牧法》学习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XX年7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完整规范畜牧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养殖、经营、运输、质量保障等活动,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实事求是,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宗旨是: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需求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此涵盖了畜牧业发展的正常保障、两种繁育、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疫病防治、质量安全保障全过程。国家此安全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畜牧厅发展、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畜牧新技术发展工作;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鼓励支持畜牧新技术推广;畜禽养殖必须做好疫病防治;从饲料、添加剂、兽药、环境等源头监控和抓好畜产品。二、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质量安全保障是适应入世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畜牧法》立法中,把防疫和环保提到总则第六条,把质量安全保障用专章列出,说明了三方面工作在畜牧业生产全过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充分显现了畜牧立法的与时俱进。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发展了一大批大中型畜禽企业和专业养殖户,为城乡居民的畜禽食品供应提供了保障。随着畜禽场规范越来越大、集约化和机械化程度提高、畜牧村、养殖小区等大量出现,暴露出许多问题。由于资金缺乏、畜禽舍选址、布局、环境设施多数不够合理,同时盲目引进洋品种和大量畜禽散养,导致疫病发生此起彼伏,难以控制,生产与疫病矛盾越来越突出。忽略了排污及粪便处理工程,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于利益驱使,有的养殖场户,在养殖过程中刻意追求降低养殖成本和提高养殖效益,违犯法律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需求使用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污水等,已经严重影响畜禽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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